惠民发布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五条政策的公告

2020-02-06 16:43: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惠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十五条政策的公告

  县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以下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

  1.提供基金支持。运作好县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专项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1000万元,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金集团)

  2.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涉及民生的粮油、蔬菜等加工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惠民支行)

  经惠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涉及民生的粮油、蔬菜等加工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用好500万元县级外经贸发展引导基金,尽快发放2019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前兑付2020年第一季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提供无偿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4.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

  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疫情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一律不准收手续费、管理费,让每一分钱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

  5.积极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首批170家企业,及时通知,帮助企业网上申报,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待市核准确定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及时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降低运营成本

  6.减轻企业负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变化较大的个体双定业户,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或办理停业手续;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属于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降低社保费缴费费率,在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到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7%,工伤保险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中心、县财金集团)

  7.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县国资中心)

  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9.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惠民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惠民办事处)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重大民生保障和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人行惠民支行)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财金集团、滨州银保监分局惠民办事处)

  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1.切实加强煤电油气的供应保障工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国网惠民县供电公司)

  12.建立县级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县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我县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

  13.提高审批效能。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预约办理、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化检测服务。积极帮助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积极为疫情期间食品、农产品等检测工作提供技术和人员保障。(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4.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落实好企业稳岗复工。根据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支持重点工程(项目)稳定开工复工,两区和各镇办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梳理排查,统筹推进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达不到防疫隔离条件要求的企业,由两区和各镇办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高效区、各镇办)

  惠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4日 

初审编辑:纪学敏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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