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建局:全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10日前复工、新开工

2020-01-28 23:41: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孙佃潇

  大众网·海报新闻滨州1月28日讯记者 孙佃潇)1月28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滨州市住建局获悉,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护建筑行业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滨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明确新开工、复工建筑工地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严格建筑工地新开工、复工审批,全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10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前复工、新开工。

  严格建筑工地新开工、复工审批,落实“五个必须”标准

  全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10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前复工、新开工。凡新开工、复工建筑工地,必须严格落实“五个必须”标准。

  必须对人员进行严格管控。节后复工拟进场外地市人员(含管理人员、劳务工人)到滨州后,企业需安排在工地外指定固定场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我隔离不少于14天,到期无发病症状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非企业安排的,需持其暂居地街道办出具的已隔离合格证明,经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本市人员需持其居住地街道办(村)出具的已隔离合格证明,经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电工塔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疫情防控专员必须到岗到位,切实明确各自职责,尽职履责。

  必须做好疫情等教育培训。要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要求各工地均设专项宣传栏,《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防范须知》人手一份,使每个从业人员均能了解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措施,提高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做好教育培训记录,建档立卡,以备核查。

  必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单位牵头负总责,施工企业负主责,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要将疫情防范有关法规、制度纳入项目和人员管理,全面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要制订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应急预案,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制度健全,张贴宣传到位。

  必须做好环境卫生和消毒防疫工作。要做到施工现场、宿舍卫生及室内空气流通,有健全的环境消毒制度、完善的卫生设施,尤其对施工人员集中的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要定点定时消毒、通风换气、保持卫生清洁。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5000平米以上工地全部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

  必须做好物料设施管控和保障工作。要储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各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是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高处作业防护等方面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组织整改消除。

  凡未落实“五个必须”或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不具备“五个必须”的新开工、复工建筑工地,一律不得开、复工。

  加强工地施工疫情管控,按照“五个到位”要求抓好落实

  对工地施工要加强疫情管控,全面实行封闭管理,按照“五个到位”要求抓好落实。

  人员管控到位。市外人员到达滨州后,企业要安排其在工地外固定场所,至少隔离14天,到期无发病症状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非企业安排的,需持其暂居地街道办出具的已隔离合格证明,经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本市人员需持其居住地街道办(村)出具的已隔离合格证明,经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地内人员不得随意外出流动,所需物资由专人外出采买,外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出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施工现场人员工作生活期间,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要对进出工地的全体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

  物料进出管控到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车辆,先行消毒,对车上人员一律要求不得下车,货物、物资由施工企业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培训到位。对于进入工地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参建各主体单位负责对所有工地人员就疫情防护、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培训,并建档立卡,以备核查。

  现场卫生消毒到位。每天定期对工地内食堂、厕所、宿舍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及设备进行消杀防疫,通风换气、保持卫生清洁,并建立消毒台账。注重施工区、生活区内环境改善,提高现场施工与管理人员生活水平,确保工地内人员安康与稳定。

  应急措施及储备到位。各参建主题单位要制订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应急预案,储备足量防疫、生活物资,配备疫情防疫专员,每天不少于2次对工地人员体温监测。遇到疫情,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应立即联系疾控部门,拨打120和110急救电话,采取隔离、送医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如实报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压实各级监管责任,不得擅自复工、开工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局属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所有续建项目不得擅自复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擅自开工。要坚持高效审批,优质服务,靠前办理,建设单位提交开、复工申请后,应及时予以验收审批。要建立督导检查台账,落实报送和统计责任,对漏报、迟报、瞒报和不报的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导致疫情发生、传播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初审编辑:卢志强

责任编辑:单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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