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积极推进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 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2019-11-29 19:29: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孙佃潇

  大众网·海报新闻滨州11月29日讯记者 孙佃潇)11月29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楼道)为单位,并满足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等基本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启动加装程序。

  附: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既有住宅楼使用功能,做好电梯加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共同决策、依法合规、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积极推进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

  市、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责任区域,建立工作机制,明晰责任分工;属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宣传指导和核验协调工作,形成共同合力。

  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要以单元(楼道)为单位。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电梯加装工程责任主体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工作。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加装工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计;

  (三)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四)本单元业主就加装电梯和维护使用达成一致书面同意意见;

  (五)由既有住宅楼原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既有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符合加装电梯安全标准。既有住宅楼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建设单位即可启动加装程序。

  四、加装程序

  (一)制定方案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防护功能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电梯加装使用实施方案。

  (二)公开公示

  建设单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书面申报,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核验相关情况,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安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未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电梯加装书面申请盖章确认;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协助业主达成一致同意意见。

  (三)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电梯安装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合法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四)联合会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住建部门依法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联合会商,出具会离同意加装电梯意见。

  (五)施工许可

  电梯加装施工前,向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备,向有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供会商同意加装电梯意见,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并推送有关部门。

  (六)安装施工

  电梯加装施工前,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符合相应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并签定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

  加装电梯施工需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対增设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埈工验收和备案。竣工验收遨请住建部门参与监督。

  (八)维护使用

  竣工验收并经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管理的其他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贲任义务,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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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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