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助力“富强滨州”建设——致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封信

2019-04-28 08:16:00 来源: 滨州日报 作者: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助力“富强滨州”建设

  ——致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封信

  近日,省纪委省监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工作意见(试行)》,规定了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规范广大党员干部服务企业发展、纯洁与企业家的交往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划定了“安全区”和“禁止区”。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不断强化“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意见》提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不折不扣学深吃透,真正做到入脑入心,以勇于担当的精神真抓实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打造亲清政商关系新生态,要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为重点,以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为目标,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坦坦荡荡带着感情与企业家来往,真心实意为企业排忧解难;既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又要树牢纪律观念,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做到政商交往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交往,要做到“亲”:把企业家当朋友、当亲人,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担当;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听实话、摸实情,多关心、多引导、多扶持,用真心、用真力、出真招,重商亲商、安商富商和惠商,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企业充分享受“放管服”改革的红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恪守“清”:与企业家规范交往、保持清白纯洁关系,杜绝贪心私心,不以权谋私,不勾肩搭背,不搞权钱交易,洁身自好,干净作为。

  市委、市政府将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动作为,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倡树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用实际行动带头做“规范政商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狠抓落实的责任感,勤政为民的使命感,牢记“亲清”关系,蹄疾步稳,求真务实,为全力加快“富强滨州”建设贡献力量。

  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从事以下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2.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3.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5.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6.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

  7.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8.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

  9.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

  2.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3.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企业及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6.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7.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8.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

  9.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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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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