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12-07 08:5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爽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滨州12月6日讯记者 张爽)12月6日下午,《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滨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大众网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滨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审议批准过程和主要内容。苏文华说,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助力“六城同创”工作,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于2018年9月12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滨州市开展“六城同创”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也对加强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介绍,《条例》包括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八条,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明确了责任区划分及责任人责任,责任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同时,《条例》对城镇容貌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城镇容貌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总的要求,主要对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容貌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环境卫生设施保护,公共厕所设置及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粪便的收集、运输管理,车辆清洗场所及经营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城镇蚊蝇消杀管理,以及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管理进行了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运用“市民通”等城市管理数字平台,方便市民投诉、举报;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还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居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环卫意识,改变城市脏乱差现象,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城镇整体容貌景观水平,推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对滨州市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下一步,滨州将从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落实等方面确保《条例》顺利、全面实施。对《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配套制度,依法统筹协调推进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出台工作,及时制定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项制度实施的程序、条件、时限等,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效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而《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系统学习掌握《条例》的核心内容,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根据各自职责加快梳理完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制度,确保《条例》规定落实落地,提高落实《条例》的执行力。

  

初审编辑:卢志强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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