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各级各部门:请明确各自消防工作职责

2018-12-06 08:00:00 来源: 滨州日报 作者: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2018]96号),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2、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与年度消防工作任务,落实“党政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健全消防工作督导与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组织不少于2次督导。

  3、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落实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消防员高危职业补贴;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

  4、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调度和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装备配备、区域性和行业性火灾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

  5、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排查火灾高风险区域,提出有针对性措施,责成有关部门严格落实。

  6、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因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的,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下级政府和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

  7、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编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制(修)订工作,所有建制镇完成消防规划(消防专篇)制(修)订工作。建立消防规划执行情况分析评估机制,制定年度落实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专项规划督查,推动规划落实。

  2、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消防站建设与消火栓新建、维修任务。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推动小型消防站建设,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3、落实消防事业规划中装备建设任务,定期为消防救援队伍增配消防车辆,落实更新消防员防护装备所需经费,按照标准配齐各类装备、器材。

  4、落实消防事业规划中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数达到任务要求。

  5、推动辖区乡镇(街道)按照标准建成乡镇(街道)消防队伍,配齐人员装备并投入执勤工作。

  6、推动大型企业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督导企业完成建队任务并投入执勤,形成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灭火救援能力。

  7、根据辖区内化工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督促园区主管部门同步组织编制化工园区消防专项规划。督促化工园区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严格按照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及相关设施。

  (三)消防安全监管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以辖区人员密集、易燃易爆、三合一、群租房、老旧住宅和文物古建筑等场所为重点,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推动各类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2、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对“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等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的工业园区、重点镇实施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单位、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督导,在限期内予以整改。

  3、推动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按标准建成微型消防站,落实区域联防和灭火救援联动调度机制。

  4、在无固定消防设施的“三合一”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家庭式商铺等小单位、小场所、小作坊,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等简易消防设施。

  (四)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1、定期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企业、社区、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火灾逃生自救演练。

  2、落实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改进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大力发展“社区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安全网格员”、农村社区辅警和警务助理等多元化力量组成的社会消防宣传队伍。

  3、落实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和普法教育及平安社区(村镇)、“五好文明家庭”评比。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教学纳入安全管理和素质教学评估内容。定期组织党政领导、行业部门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网格员、消防安全经理人、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微型消防站站长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培训。

  4、落实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提示经常化。在季节性火灾高发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电视台、电台集中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提示信息。推动有线电视开机画面、电影放映前、KTV开机画面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全覆盖。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2、按照规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有关消防工作经费;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制(修)订工作,所有建制镇完成消防规划(消防专篇)制(修)订工作。

  3、按照标准建成乡镇消防队伍,配齐人员装备并投入执勤工作。推动村庄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社区全部按标准建成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

  4、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村庄、社区建立社区消防体验中心,逐个居民楼院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常态化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疏散演练等工作,规范居民电动车管理,发现并制止违规用火用电行为。

  三、政府派出机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本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部署涉及消防安全的工作计划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参加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参与研究消防工作,落实会议部署要求。

  2、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4、将本行业系统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发展改革部门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

  3、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项目办

  理立项手续。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2、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3、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教育部门

  1、组织本行业系统深入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跟踪整改;推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进行整顿。督导无自动消防设施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安装简易消防设施。

  2、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消防进军训、进教材及中小学暑期消防安全教育行动,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参加军训学生受教育率达到到100%。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要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教育,发动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推动落实学校消防演练要求。

  3、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教学纳入安全管理和素质教学评估内容。适时组织行业、系统内的有关单位参观消防教育基地,定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1、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在年度科技工作中组织实施。

  2、支持具有科研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3、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六)民族宗教主管部门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民政部门

  1、负责福利院、救助站、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等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2、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业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跟踪整改;推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整顿。

  3、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社区、村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常识;组织福利院、救助站、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5、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八)司法行政部门

  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

  (九)财政部门

  1、落实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保障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高危职业补贴纳入地方经费保障范畴。

  2、及时拨付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指导、监督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和技工院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相关考务组织工作。

  4、依法对从事消防安全专业(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指导,督导落实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等待遇。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3、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管理等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

  1、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本系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主管行业内将消防安全检查纳入行业安全检查内容,协助消防部门督导行业内企业组织消防演练,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对直管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与消防部门共享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信息,协助开展高速公路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督促道路、水路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车(船)体广告、公交车载视频、LED广告屏等设施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宣传。

  (十三)水行政主管部门

  1、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2、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指导本系统做好主管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农民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

  2、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3、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1、指导、监督渔业船舶、渔港经营单位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2、指导、监督水产品捕捞、养殖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林业主管部门

  1、负责林业消防安全管理。

  2、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

  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文化广电新闻(文物)部门

  1、加强对所属文广新单位的安全管理,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督促直属公共文化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跟踪整改。

  2、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大力推动消防文化建设;指导利用文化演出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宣传栏、LED屏幕等设施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等信息。

  3、联合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宣传进影院”,影片播放前放映消防公益宣传片;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4、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十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卫生计生部门

  1、加强对所属卫生计生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督促所属卫生计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许可条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跟踪整改。

  2、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列入卫生计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火灾应急救护技能。

  (二十)体育主管部门

  1、负责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负责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对涉及其他地市生产企业的违法案件及时办理移交,对接收的移交案件及时依法处理。

  2、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3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取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适时部署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排查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消防产品的行为,对涉及其他地市企业的案件及时办理移交,对接收的移交案件及时依法处理。

  (二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十四)规划部门

  把消防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

  (二十五)旅游主管部门

  1、指导、督促旅行社对导游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导游员带团过程中提示团队游客,自觉遵守游览、消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2、督促旅行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七)粮食管理部门

  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八)服务业发展部门

  坚持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督促企业落实许可条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商贸企业和有关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商贸服务、流通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九)地震、气象主管部门

  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部门,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

  1、负责指导、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推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三十一)电力管理部门

  1、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2、负责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通信运营单位

  1、指导所属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2、组织协调公司所属各单位为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3、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三十三)消防部门

  1、按照规定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2、依法登记火灾高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3、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4、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7、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8、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9、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10、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11、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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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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