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均需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2018-09-05 07:58:00 来源: 滨州日报 作者: 葛肇敏 宋金泽

 

 市城市规划联合审查委员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召开

  滨州日报讯 8月29日,滨州市城乡规划联合审查委员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滨州市民政局纳入城乡规划联审会后首次参会联审,审议了4个新建小区规划项目设计方案,涉及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1000多平方米。

  一次看似常规的会议,却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我市今后所有新建的住宅小区,均需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将不予通过。

  民政部门将全程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全过程

  当前社会,社区居家养老是90%以上老年人的刚性需求。而目前制约我市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最大问题,在于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住宅小区内缺乏服务场地。

  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市民政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出台了《滨州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争取纳入城乡规划联审会参与项目联审验收,形成督导机制,建立起社区居家养老阵地,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将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移交和管理全过程。这是我市在养老服务工作领域再次推出的一项重磅性地方政策,也是全省前列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标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滨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步入标准化轨道,将推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发展提档加速,全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市民政局副局长吕德祥说。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标准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未达标小区需调剂解决

  《办法》明确提出,今后的新建居住小区,各县区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针对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划定了“底线”。其中,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按每百户不少于15 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且老旧小区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 万人、1.5-3 万人、3-5 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 平方米、1085 平方米、1600 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办法》同时规定,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布局,应满足人性化、便民化要求

  《办法》针对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施,在规划布局方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首先,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该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独立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持续推进该《办法》在县区的落实落地,整合老年人需求信息和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阵地,不断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吕德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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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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