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交警连拘三名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违法行为人

2018-07-11 15:5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君彩 张伟新 韩学良

  

  伪造驾驶证违法成本大

  

  伪造驾驶证被拘留

  

  违法行为人被拘留

  大众网滨州7月11日讯记者 王君彩 通讯员 张伟新 韩学良)近日,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连续查处三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并对三位驾驶员做出了“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一:2018年07月04日13时44分,杜某某驾驶车号为冀A1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3***挂的重型仓栅式挂车,在庆淄路36公里处实施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杜某某进行行政拘留七日,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案例二:2018年06月20日23时10分,侯某某驾驶车号为冀FM4***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J***挂的重型仓栅式挂车,在大济路91公里处实施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被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案例三:2018年07月03日10时10分,陈某某驾驶无牌的大型轮式拖拉机行驶至惠民县惠归路前陈村附近时实施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进行行政拘留七日,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惠民交警提示:请勿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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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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