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交警发布:关于机动车报废的公告

2018-06-20 18:36:00 来源: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公告,并作废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滨州鲁物废车拆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五路北首北外环路385号)

  联系电话:0543-3409850   0543-3409681

  山东博纳新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邹平县长山镇开元大道188号)

  联系电话:0543-4668777

  惠民县回收网点:

  惠民县机动车报废服务中心

  地址:惠民县工业路166号(交警大队向南1.5公里路西 好当家食品院内)

  电话:0543-5328122 15865217373  138543577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登记住址在惠民县辖区的重型柴油货车、挂车、农村面包车、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参加定期检验;车辆达到报废标准,严禁上路行驶,立即到有资质的汽车回收企业拆解车辆,办理注销登记。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路面管控,有逾期未检验和逾期未报废情况的,将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报废措施处理。具有以上情形的,我县车辆管理所将停办车主的一切车驾管业务,敬请广大车主及时检验或报废车辆,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6月20日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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