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不动产证可以办理了

2018-06-14 14:2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卢志强

  大众网滨州6月14日讯记者 卢志强)近日,滨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人防办、国资委等七部门印发了《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滨国土资字[2018]99号,),加快妥善解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随着滨州城镇化和旧城改造的加快,大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落地,诸多棚户区、城中村居民得到妥善安置。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中村""棚户区"项目房屋定性不明确、安置人员名单确认责任单位不清、涉及相关规费收缴等问题,致使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国土局不等不靠,积极搜集相关文件资料,主动对接市棚户区项目指挥部,认真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广泛征求住建、规划、财政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村居、棚改项目指挥部等部门进行座谈,组织财政、规划、住建、人防办等部门对文件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反复论证。该文件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性质、登记程序、上市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适用范围为市辖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经省、市、区政府批准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门登记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其中纳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范围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商业用房房屋性质为商业;划拨土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门登记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商业用房房屋性质为商业。

  想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市民,首先要提出申请,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由土地使用权人(单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要件条件。其次是安置人员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由被拆迁单位负责提供,并经被拆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所在地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由村(居)委会负责提供,并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确认。信息确认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市规划、住建、人防办、财政等部门单位共同审核,审核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宜。对经审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内的住房登记为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安置名单以外的住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商业用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对审核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人员名单以内的住房登记为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安置名单以外的住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商业用房登记为出让土地上的商业用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商品房上市交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17〕125号)文件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中,纳入经济适用房的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经济适用房(参照管理)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需缴纳的土地收益及减免的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公布的标准负责收取。

  据了解,该《意见》的出台,将有效妥善解决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无法办理登记的问题,满足群众需求,保证群众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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