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城区居民生活区禁养烈性犬 违者最高罚5000元

2018-05-30 19:0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亚明 张锦程 周新建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大众网滨州5月30日讯记者 王亚明 通讯员 张锦程 周新建)日前,滨州市文明办、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规定在滨州市城区重点管理区内严禁违规饲养犬只,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犬只。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滨州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是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的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饲养犬只。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束牵引带,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五、依据《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牵引带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街道、社区、物业、保安公司和广大志愿者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滨州市文明办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4日

  附:《关于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及种类认定标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及种类认定标准通告如下:

  一、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

  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

  二、烈性犬主要品种:

  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比利时猎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细犬、法国狼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依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附:《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

  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9月30日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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