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公安:坚决向袭警、辱警 者“亮剑”

2018-02-07 20:0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君彩 王庆山 巩夏青

  

  惠民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崔树生查看民警训练

  大众网记者 王君彩 通讯员 王庆山 巩夏青

  2017年10月9日,在惠民县大于路口执勤点,惠民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例行检查车辆时,遭到司机时某某拒不下车,态度恶劣,当交警去警车核实时某某的证件和车辆信息时,时某某情绪激动,下车抢夺证件,并且对交警出言辱骂,拳打脚踢。

  2017年12月27日晚,惠民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民警在李庄某饭店出警过程中,遭到醉酒的高某暴力妨碍执行公务并一度造成现场公共秩序混乱。民警按程序将高某带至派出所约束室约束酒醒过程中,高某拒不配合工作,并言语威胁、蹬踹值班民警。

  ……

  作为和平时期的一支武装力量,无论是春夏秋冬,白天黑夜,人民警察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老百姓的安宁,风里来雨里去,甚至不惜用自己的生命与犯罪分子搏斗。但近年来,人民群众安全感有效提升的同时,某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敬畏法律,对警察权威缺乏敬重,导致辱警、袭警案(事)件频频发生。袭警辱警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对警察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带来巨大冲击,也破坏了健康安全的执法环境。

  

  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民警维权工作

  为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进一步推进和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自2017年8月份惠民县公安局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以来,始终把打击侵犯民警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作为局党委一项重要工作,多次专题研究部署民警维权工作。对发生的侵犯民警权益案件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并通过媒体曝光引导社会舆论,初步形成了“以打击树警威、以规范提效能、以宣传扬正气”的维权工作格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民警的权益。自2017年8月份至今,惠民县公安局已对11起妨害执行公务、袭警、辱警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其中行政拘留1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

  2017年11月6日,惠民县皂户李镇张某东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乘坐的白色宝俊510suv 汽车被张某等6人抢走。接警后,惠民县公安局迅速出警,后经调查得知,当事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属于非法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11月8日,惠民县公安局依法出具不予立案的手续,并告知当事人欲解决其被张某等人非法扣押的车辆问题,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先后向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县、市公安机关均作出予以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17年12月30日,惠民县公安局针对张某等人在非法扣押张某东所乘车辆过程中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将张某等人违法行为立为治安案件,并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对张某等4人非法扣车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对2名情节轻微人员不予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因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违法嫌疑人付某翠随即在天涯论坛、博词猫等网站论坛连续发帖指责办案民警,帖子中故意歪曲事实,污蔑民警。

  惠民县公安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责成纪委、督察部门认真核查,全力维护民警权益。经过调查,办案民警不存在帖文中提到的“贪赃枉法”“接受贿赂”等情况,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事实调查清楚后,纪委、督察部门将案件移交城关派出所,对付某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月21日,惠民县公安局组织民警顶风冒雪,行车千里赶赴河北承德找到违法嫌疑人付某翠。付某翠到案后对散布不实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月24日,惠民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规定,对付某翠予以行政拘留。

  惠民县公安局办理完该案件后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媒体对该案进行宣传。媒体报道后立即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舆论普遍支持公安机关严惩无端污蔑、侮辱民警行为的做法。

  

  秋季整训之队伍训练

  案件的成功侦破彰显了惠民县公安局新一届党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民警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警合法权益案件的坚定决心。为加强和维护公安民警正当的执法工作权益,减少和杜绝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树立起民警的执法权威,惠民县公安局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强化举措,依法打击辱警、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鼓舞公安队伍的士气。

  

  秋季整训

  强化领导担当意识,提升民警认识。

  惠民县公安局新一届领导班子始终保持对辱警、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等违法行为高压严厉打击的零容忍态度。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在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日常工作中注重提升民警对执法权威的认识,切实将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提到维护执法权威、提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

  提升民警素质、规范民警执法。

  “打铁还须自身硬”。警察执法要有权威,同时也需要自身有过硬的作风与能力。惠民县公安局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总抓手,建章立制,强化监督、问责,切实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确保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能够约束、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绪,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文明、理性、平和。为了进一步强化基层一线执法民警的安全执法理念,2017年9月份,惠民县公安局组织开展公安队伍“秋季整训”,对基层一线执法民警开展警务实战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警务实战技能、规范执法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坚持“两手抓”,切实保护民警权益。

  惠民县公安局采取“两手抓”:一方面加大民警违法的查处监督力度,对出现执法不当的民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对恶意影响民警执行公务,对执法民警投诉诬告的,及时组织调查,澄清事实,以正视听,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树立民警队伍正面形象,对构成案件的,组织相关单位查处。

  2017年10月10日下午,惠民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到李庄镇某超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民警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进入超市开展工作。邓某波路过警车发现车上无人,随即使用手机录制小视频,污蔑民警公车私用逛超市并辱骂民警。然后邓某波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惠民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责成纪委、督察部门认真核查。经过纪委、督察部门通过多方取证,证实民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存在视频中“公车私用逛超市”情况,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事实调查清楚后,纪委、督察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侦大队,对邓某波污蔑、辱骂民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惠民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规定,对邓某波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加强维权舆论宣传,彰显维权信心和决心。

  为了彰显惠民县公安局维护民警正当权益的信心和决心,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凡是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或者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后,惠民县公安局都会及时联系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将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营造出民警正当权益不可侵犯的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017年8月份以来,先后通过滨州电视台、大众网、齐鲁网、《齐鲁晚报》、中华网、惠民电视台、《惠民大众》、惠民公安微信平台推送侵犯民警合法权益案件11起150余篇,通过对侵害民警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曝光,引起社会群众对民警执法的理解和支持,营造“配合执法在先、存疑置后”的舆论氛围。

  头顶的是国徽、肩扛的是责任。民警在履行职责、护卫平安的同时,也默默承受了压力和委屈。在负重前行中,他们内心呼唤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这理解和支持,是万千警察前进的源泉与动力,是社会安宁和谐的基础与保障。让我们真诚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依法维护公安民警执法尊严,理解和关心支持公安工作。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部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徐明月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