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起实施 居民区养烈性犬或被罚5000元

2017-08-01 14:5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卢志强

  

  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滨州8月1日讯记者 卢志强)8月1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大众网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六章五十一条,涵盖总则、基本行为规划、鼓励与支持、职责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方面内容,对六种不文明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加以规范。

  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介绍了《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背景、审议过程及主要内容特点。苏文华介绍,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基本行为规范、鼓励与支持、职责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部分。 

  该《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将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的理念贯穿其中,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通过总结、梳理、提炼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条例》从公共场所文明、保护生态、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团结邻里、家庭和睦、移风易俗、军民共建12个方面分类列举了市民需要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其中重点对公共场所文明进行详细列举,条例第七条明确了13项禁止性不文明行为和2项倡导性文明行为,将群众普遍关注的乱贴、乱发小广告、在居民生活区养犬扰民、广场舞噪音、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突出问题列入其中加以规范,另外还从正面倡导在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在文明出行方面,将社会反响良好的“礼让斑马线”行动固化为法律规范,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同时还对正确使用远光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文明就医方面,针对探听、窥视他人隐私,影响他人就医的行为,条例作出就医时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以及通过合法方式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规定。

  同时,该《条例》对六种不文明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加以规范。对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行为,《条例》作出最高可处罚5000元,并没收犬只的规定。对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行为,规定最高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最高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人行道、树木、电线杆等乱涂乱画、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的,规定最高可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规定最高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保护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对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作出予以拘留并处罚款的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滨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对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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