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第十一划拨可转移登记小区名单出炉 共13个

2017-04-27 17:1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卢志强

  大众网滨州4月27日讯记者 卢志强)为进一步规范滨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和变更登记土地出让金收缴,4月27日,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第十一批划拨土地可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小区名单,其中,市农行、区社会事业保险处等13个小区可办理该业务。同时,因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物资局、市西派出所等16个小区土地暂无法落宗。

  大众网记者从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出让土地,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不动产登记簿上同时标注房屋取得时间、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

  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申请转移登记需满足:房屋所有权人已取得原房产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屋所在宗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条件等三个条件。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行按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均应在变更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交易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无交易价格的,参照市地税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变更,权利人原依法取得的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转移登记与其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区别是需要面积变更,即由房改面积变更为建筑面积;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批划拨土地可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小区有:市农行、区社会事业保险处、市农机公司、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站、市畜牧局、第二人民医院、农业银行、清怡小区、城建集团第三分公司、福佑苑、滨州塑料彩印厂、滨州市第二面粉厂、教委等13个小区。

  同时,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因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物资局、市西派出所、滨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河三路城市信用社、滨城木材建化公司、滨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市塑料彩印厂、商业综合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滨州市百货采购供应公司、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工商局、滨州市公路材料处、滨州市公路机修厂等16个小区土地暂无法落宗,相关权利人可提供有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512房间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滨州市第十一批可办理登记业务的划拨小区名单

  

滨州市剩余房改房名单(小区或宗地位置不清)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宫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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