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7-03-24 08:06:00 来源: 滨州网 作者:

  3月22日,邹平县纪委发布通报,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码头镇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原院长韩祝峰,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个人私家车加油,用公款购买酒水招待朋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临池镇党政办(党建办)副主任张涛,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任临池镇古城管理区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多次用管理区经费购买烟、酒等物品用于走访并支付贺礼费;在临池镇审计所对古城管理区审计工作结束后,将部分账目及票据烧毁,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明集镇宋集村党支部原书记刘善良,于2015年11月在村集体报销个人手机通讯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邹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副科级侦查员)李爱民,在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私自占用业务技术用房存放个人物品,对法制大队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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