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滨州启动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2017-03-14 17:3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卢志强

  

  纳入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

  大众网滨州3月14日讯记者卢志强)3月14日,大众网记者从滨州市人社局获悉,自2017年起,全市启动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凡是参加滨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动态调整。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按照人均2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以2016年底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各职工医保经办机构4月底前将80%的大病保险基金拨付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部分经省组织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工作情况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一并核算拨付(含每年年中新增参保人员)。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2017年暂将未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患疾病使用以上药品,起付标准为2万元(含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补偿,年度最高补偿20万元。

  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县(区)居民医保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l 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年度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对使用规定的特药实行单独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特药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6000元,医疗费用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度提高到5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特药不设起付线。

  滨州引入大病保险承办竞争机制,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选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综合考虑滨州工作实际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能力,由市人社局通过谈判等形式,协商选定承办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合同,明确双方权责义务等事项,并报省人社厅备案。优化大病保险补偿流程,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将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内容,对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时,同步结算大病保险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做好政策衔接和协作配合,规范大病保险补偿流程。要强化大病保险经办监督管理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得到合理补偿。在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特药单独补偿正式启动前,自2017年1月1日发生的符合特药补偿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追加补偿,特药价格按省谈判价格予以确定。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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