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消防:禁止露天焚烧 烧荒致灾要判刑

2017-03-13 08:32:00 来源: 滨州高新消防 作者:

  滨州消防提醒:春季风高物燥,可燃物极易着火。市民野外绝不能动用明火,不在田头使用任何火源,严禁在田间乱丢烟头、随意点燃荒草、焚烧芦苇等,务必提高警惕,严防火灾发生;同时,要教育引导小孩增强防火意识,切勿玩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回顾1:点荒草引燃大棚被拘留十五日 

  

  2月18日下午,位于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仓头王村种鸽养殖大棚发生火灾。调查取证,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系高某某点燃荒草引燃种鸽养殖大棚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案例回顾2:用火逮兔子被拘留10日 

  2016年3月14日中午11时许,无棣县的冯某在永富置业西墙外的河沟边逮兔子,想用火把兔子赶出草堆,然后用狗逮兔子,就在永富置业西边的河沟里放火,结果火势蔓延,将永富置业内的一个集装箱铁皮房引燃,房内办公桌、木质椅子、床、灭火器以及文件全部烧着,同时,烧毁院墙内外400多颗白蜡树。碣石山派出所以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对冯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

  

  案例回顾3:田地烧杂草,烧毁树木赔2万 

  2015年3月7日14时许,沾化下河乡西张村姜某在其田地烧杂草,发现没有明火,以为火已经熄灭,就回到家中,残留火遇到风变大将房岭村房某家的白蜡树烧毁。由姜某向房某道歉并且赔偿房某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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