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案件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一)本院(2016)鲁16执15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宋新国,董事长。
2、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凤凰四路梧桐十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董事长。
3、滨州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魏集镇桑王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曹忠娥,董事长。
4、宋新国,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里则办事处中心路17号10排1号,身份证号码:372301196302161930。
5、许秀芹,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沙河办事处宋家村13号,身份证号码:372301196402101927。
以上各被执行人共需履行债务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4463595.32元。
(二)本院(2016)鲁16执30号、(2016)鲁16执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山东省博兴县昊海仁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长涛,董事长。
2、山东省博兴县华鲁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振国,董事长。
3、卢长涛,男,1968年 2月 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博城四路103号5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72328196802021512。
4、韩明娥,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328196812051547。
以上各被执行人共需履行(2016)鲁16执30号案件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7301050.41元,(2016)鲁16执78号案件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4246248.6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院(2015)滨中执字第3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滨州华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一路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国华。
2、滨州市文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25号,法定代表人:田卫民。
3、滨州市宏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凤凰二路23号,法定代表人:石洪生。
4、孙国华,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650号,身份证号码:372301197011180714。
5、朱会珍,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650号,身份证号码:372301197209180728。
以上各被执行人共需履行借款本息、相关费用1278077.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院(2015)滨中执字第4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博兴县珑鑫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纯化镇纯辛村,法定代表人:柳宝友,公司董事长。
2、滨州市茂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高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镇,董事长。
3、滨州市创基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民营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魏连岗,董事长。
4、柳宝友,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兴锦秋办事处北关村011号,身份证号码:372328196305120034。
5、张春莲,女,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兴锦秋办事处北关村011号,身份证号码:372328196412180067。
以上各被执行人共需履行借款本息、相关费用4325428.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希望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完毕,本院将按照下列比例标准给举报人以奖励:
如通过举报使被执行人到案履行债务,或者因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案款的,按照案件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如被举报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人,按照抵债资产变现并扣减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为基数的5%支付。
三、举报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电话:0543-3365753、3367319。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举报截止日期:2017年6月30日。
四、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本院安排专人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