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纪委通报八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16-12-13 20:46:00 来源: 滨州网 作者:

  近日,滨州市纪委通报8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滨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计财科原负责人杜襄素挪用职工建房款、土地征用补偿款问题。2011年3月和2015年6月,杜襄素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职工集资建房款、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70万元分2次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0日,杜襄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沾化区古城镇西范村党支部原书记范宜新侵吞、骗取财政资金问题。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范宜新利用职务便利,以冒用本村村民名义等方式,侵吞、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倒房重建救助资金6.27万元。2016年8月3日,范宜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民县石庙镇归化村违规乱收费问题。2015年1月,归化村向群众超额收取“一事一议”款2.75万元;2015年7月,违规向群众收取土地确权费1.51万元。2016年9月28日,归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兴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阳信县洋湖乡崔楼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海明侵害集体利益问题。2008年至2016年4月,王海明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销个人费用和领取补助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2.56万元;违规列支招待费和村干部党费、补助等5.12万元;多次虚列支出套取集体资金用于违规开支共7.38万元。2016年8月19日,王海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无棣县碣石山镇庄子西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高云德等套取、私分惠农资金问题。2010年至2013年,高云德伙同庄子西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曹荣峰、村“两委”原委员高云华、原村会计盖华民,以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方式,套取小麦补贴并私分7.93万元。2016年10月20日,高云德、曹荣峰、高云华、盖华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4人刑事责任。

  博兴县庞家镇兴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江水等套取财政资金问题。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马江水安排兴马村会计马培福以两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78万元,用于村务开支等。庞家镇建委主任张曙光、副主任刘江波对兴马村危房改造申报材料审核不严。2016年9月19日,马江水、马培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曙光、刘江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邹平县台子镇财政审计所原出纳员韩峥挪用财政资金问题。2009年6月至2013年3月,韩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财政资金73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借给他人使用。2016年6月22日,韩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田街道姜街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广生侵害集体利益问题。2011年至2014年,李广生以发放误工补助、私分集体财产等方式,将2.25万元村集体资金、危房改造资金据为己有;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3.99万元,其中用于请客送礼、人情往来2.26万元;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2016年6月23日,李广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要求,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乡党委是关键。各县区委、乡镇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排查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整改纠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县乡纪委要继续深化和巩固“三转”成果,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任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委、纪委,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的职能部门,从严查处,严肃问责,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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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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