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是纸 想法设法促执行

2016-05-13 14:4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孙秀利

  大众网滨州5月13日讯记者 孙秀利)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成功的处置了一起事故赔偿执行案件, 在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已执结到位案件款13万元,剩余的案件款双方也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2年3月12日08时30分,周某驾驶一辆半挂货车顺王益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张店区王益路上湖村附近,停车后起步行驶时,因不注意观察情况,将从其车上下车后由南向北从其车前步行的张某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但,实际的事实却非常复杂,经查,张某系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和互助协议,约定在挂靠期间某公司是该车的管理人,并为其在某财产公司统一办理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份。周某系张某的雇佣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履行雇佣活动期间。2013年3月25日,张某向博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34万元,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张某844678.13元,被告周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某运输公司不服本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运输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鉴于被执行人某运输分公司在无棣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无棣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无棣县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委托函后,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向双方分别送达了执行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迅速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开展了"四查",查封了该运输公司的十辆运输车,冻结了其银行帐户,将其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由于查封的车辆均为挂靠,公司经营不善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11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承办法官王友辉并未放弃,多次与双方沟通,做对方的工作,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执行和解。但是,调解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调解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4月29日给予了申请执行人张某10000元、20000元。五一期间,承办法官王友辉放弃假日休息时间,再次找到了该运输公司的两位股东,详细说明了申请执行人张某已下肢瘫痪、生活无法处理、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等实际困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打动了两位股东,同意先筹措一部分资金,后续资金慢慢还上。5月3日,上班第一天,被申请执行人该运输公司将借来的10万元交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手中,并就剩余款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申请执行人张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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