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存1000元可得11万?法院判银行支付万余元
2015-06-24 09:23:00 来源:鲁北晚报 我要评论
[提要]1989年9月,市民韩先生根据某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宣传单提示,存入该行本金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份,并承诺24年后支付本息111 875.94元。
1989年9月,市民韩先生根据某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宣传单提示,存入该行本金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份,并承诺24年后支付本息111 875.94元。但存款到期后被告以银行利率调整为由拒绝支付,韩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11875.94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20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并提供了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某银行储蓄特别服务项目自动转存保值储蓄”的宣传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以宣传单表明如将1000元本金存入该行,定期24年到期本息为111875.94元,其系受该宣传单诱导存入1000元并将存期定为24年。
关于宣传单的性质,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公众发放宣传单,目的是推介储蓄特别服务项目“自动转存保值储蓄”,实质上是向公众发出的邀请公众到其单位存款的要约邀请。该宣传单对定期三年到期自动转存储蓄种类的存款起点、利息计算方法、转存方式进行了明确确定的介绍,该部分内容在双方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的内容,但该宣传单在介绍该储蓄存款种类可能获得的收益时,在相关内容前均用假设性的字眼“如”进行了限定,并同时明确载明“在存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存款利率,我行即作相应调整”,这足以说明该宣传单已对相关利息的计算和数字的列举表明了不确定性,故该宣传单关于利率和保值补贴率的列举和计算因其不确定性,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的内容。但被告在宣传单中用大量篇幅重复渲染高收益的可能性,而对该高收益的不确定性没有相对应的显著提示,从而导致储户存款并对存款收益产生过高期望值,对纠纷的发生和诉讼的形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对当年发放的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余元巨款的《储蓄章程》已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银行已明确告知相对人,111875.94元本息的计算前提是存款时的年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一直不变,如遇变化则相应调整,原告关于银行应按当初承诺给付存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根据国家法定利率,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支付原告截止2013年9月20日止的存款本息16842.16元及自2013年9月20日至法院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计息基数为16 842.16元,按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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