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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朋友冒名顶替 监控之下终现原形

2015-03-29 23:44:00    作者:王亚明 张国雷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事故发生;滨州学院;刘某;肇事车辆;轿车驾驶员
[提要]3月23日晚上9点30分许,开发区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辖区黄河八路滨州学院北门附近,一辆轿车与前方等红灯的4辆轿车追尾发生事故,有出租车乘客受伤。

  大众滨州3月29日讯记者 王亚明 通讯员 张国雷)3月23日晚上9点30分许,开发区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辖区黄河八路滨州学院北门附近,一辆轿车与前方等红灯的4辆轿车追尾发生事故,有出租车乘客受伤。

  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一自称何某的男子自称为轿车驾驶员,民警在现场勘查对其询问事故发生经过时,何某辩称当时自己因为开车拨打手机而造成事故。事故科民警发现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黄河八路某红绿灯的路口,事故发生时,路口东西方向各车道内正在按照信号灯指示等待红绿灯,何某辩称玩手机与前方4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与事实可能不符,遂将轿车驾驶员与受损车辆带回事故科,并依法对何某做了笔录,何某依然坚称自己是肇事者。

  24日早上,民警根据何某在询问笔录中行驶路线轨迹,安排专人到支队和开发区大队调取肇事车辆的监控录像,高清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前肇事车辆驾驶员所穿上衣颜色与何某当晚的穿着根本不相符,然后,民警立即电话通知何某来事故科。

  在高清监控面前,何某终于供述事故发生时是其朋友刘某(男,1984年出生,滨城区单寺乡人)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刘某离开现场,电话通知何某到事故现场冒充驾驶员顶替自己。随后,民警依法传唤刘某到事故科,刘某对自己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并安排何某冒充驾驶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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