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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面积72.7平方公里

2014-06-05 08:11:00    作者:裴庆力   来源:滨州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高污染 燃料燃烧 燃用 炉窑 黄河
[提要]6月4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即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本报讯(记者 裴庆力 通讯员 祁少军 张明 报道)6月4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即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根据通告,我市市区禁燃区范围为:东海一路——黄河五路——渤海二路——黄河二路——渤海五路——黄河一路——渤海十一路——长江三路——渤海二十路(马堡路)——黄河十五路——渤海十八路——北外环——渤海九路——黄河十六路——东海一路所围区域,区域内建成区面积72.7平方公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继续使用。

  其中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市政府将根据城市市区的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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