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执行公务民警黄升被杀案宣判 凶手被判死刑
2014-04-08 14:48:00 作者:纪学敏 赵凤良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提要]2014年4月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杀害徐州执行公务民警案”进行了判决,6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两人死刑。
大众网滨州4月8日讯(记者 纪学敏 通讯员 赵凤良)2014年4月8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杀害徐州执行公务民警案”进行了判决,6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两人死刑。
2012年下半年,邹平段刚因欠200万元借款被刘海彬等人扣留了其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徐工集团的两台起重机;因段刚不再按约支付租金,徐工集团于同年10月25日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子房派出所报案,称被邹平县段刚诈骗了两台起重机,共价值1600余万元,徐州警方遂立案侦查。后徐工集团查知该两台起重机均位于邹平县颜桥村刘海彬家处,并将该情况告知徐州公安机关。
同年11月22日上午,子房派出所民警吴坤、黄升、协警朱巨平、张林虎到邹平县调查取证,徐工集团张菲、李波等7名工作人员同行配合,李波当日还联系杨海亮找人帮助拖车。下午17时许,徐州方人员及杨海亮叫来的刘海成、杨海乐、杨海鹤、杨兆伟、杨化帅共17人分别赶到邹平韩店镇颜桥村。徐州民警和李波、张菲到邹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联系工作,邹平值班民警告知段刚已被拘留,让徐州民警一行次日上午再去办理相关事宜。
徐州民警一行离开邹平县刑警队后,决定自行去找刘海彬调查取证,李波则通知杨海亮等人趁机开走起重机。
进入颜桥村后,四徐州民警和李波、张菲进入刘海彬家中调查、商谈起重机事宜,徐工集团公司员工周天军、赵海松、李朋趁机敲碎300吨起重机驾驶室玻璃进入其中,换下车锁并用带来的电瓶将起重机发动后,杨海亮指挥杨化帅驾驶该起重机离开。
刘海彬和曲立霞发觉后,上前阻挡,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刘海彬让曲立霞打电话报警并叫人帮忙。曲立霞电话报警后又通知被告人吴秀锋、颜柯和颜廷水等人前去帮忙。刘海彬冲到院内先后持木棍、东洋刀与先赶来的吴秀锋、王波一起追打徐工集团人员和徐州民警,被处警的韩店民警制止,六名讨债人员及五名徐工集团人员见当地派出所出警后趁机离开现场。韩店民警将四徐州民警及李波、张菲护送至徐州警车停放处,六人决定立即驾车返回徐州。
刘海彬因对徐州方来人抢车行为不满,遂纠集赶至其家的被告人吴秀锋、颜柯、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等人分别驾乘车辆去追赶徐州方人员;途中,颜廷水驾驶车牌号为鲁MLF355的斯柯达轿车参与追逐。当追行至韩店镇政府驻地附近时,刘海彬发现徐州警车,要求颜柯驾驶长城汽车加速追赶和拦截警车。徐州方人员察觉后即加速行驶,刘海彬等人紧随其后。当追行至邹平县城黄山三路、黛溪四路路口附近时,吴秀锋驾驶车牌号鲁MJN717的奥迪Q7越野车超越徐州警车在前拦截,徐州警车被逼停后立即左转调头欲脱离围堵,刘海彬指使颜柯驾驶车牌号鲁M9S561的长城越野车冲撞徐州警车,致徐州警车熄火,然后颜柯持刀、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等人持木棍在刘海彬的唆使下将警车玻璃砸碎,刘海彬窜至警车前部持手电朝车内照射,颜柯还持长刀向车内乱捅,致乘坐在警车后排座最右侧的黄升背部被刺两刀。随后刘海彬通知上述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受伤民警黄升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升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长刀类)刺伤右背部致右肺、上腔静脉破裂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砸警车损失价值为17735元。
法院对以上6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做出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颜柯(男,1982年2月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海彬(男,1969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吴秀锋(男,1967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赵青华(男,1981年7月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处杜延渤(1987年3月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赵文科(1986年7月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拐卖妇女罪余刑一年五个月零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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