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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营商环境建设“十严禁”规定

2014-01-28 09:55:00    作者:管林忠   来源:滨州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严禁 营商 环境行为 环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提要]日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滨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十严禁”纪律规定》,1月27日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近期将由市委、市政府“两办”予以转发。

  滨州日报讯 日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滨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十严禁”纪律规定》,1月27日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近期将由市委、市政府“两办”予以转发。

  一、严禁擅自设立或增加审批门槛。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事项;不准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已纳入公共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事项,不准“体外循环”。

  二、严禁冷漠刁难服务对象。不准对服务对象耍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

  三、严禁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不得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意执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

  四、严禁违规收费、罚款。不准随意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不准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在执法中通过乱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收坐支;不准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五、严禁利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不准强行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

  六、严禁推行强制服务。不准强令企业或个人参加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论坛、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

  七、严禁歧视外来投资者。不准恶意阻碍外地车辆和产品进出;不准以不平等甚至歧视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

  八、严禁欺骗讹诈、坑蒙拐掠。不准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不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骗税等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不准有断水断电、强行供货、堵门堵路等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严禁言而无信、轻诺寡信。对已出台的政策和做出的承诺要兑现,不能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因宏观政策变化无法兑现的要向外商坦诚说明,征得理解,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十、严禁接受各种馈赠。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财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建议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滨州市纪委

  滨州市监察局

  2014年1月27日

  (记者 管林忠 通讯员 张栋 报道)

初审编辑:陈宏发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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