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实施 廉租房不适用
2013-11-15 08:17:00 作者:穆晓娜 来源:鲁北晚报 我要评论
[提要][提要]11月13日,记者从市房管部门获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我市将实施《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此外,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备案。
原标题:《滨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年底实施
鲁北晚报讯 11月13日,记者从市房管部门获悉,自2013年12月31日起,我市将实施《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不适用。
在管理办法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平台,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宣传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此外,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备案。”
记者 穆晓娜 通讯员 王赞 吝海滨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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