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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逃犯警方宿舍内租房 称最危险地方最安全

2013-11-12 09:44:00    作者:刘萍   来源: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李某 逃犯 警方 租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提要]齐鲁网滨州11月11日讯近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滨州惠民的李某,在缓刑期内再犯罪,同案犯到案后均被判决,李某逃跑,后竟被警方在滨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宿舍院内一出租屋抓获。

  晨报滨州11月11日讯 近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滨州惠民的李某,在缓刑期内再犯罪,同案犯到案后均被判决,李某逃跑,后竟被警方在滨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宿舍院内一出租屋抓获。

  据悉,李某,滨州惠民县人,无固定职业。2011年12月22日,因与他人盗窃工地电缆等事实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其不知悔改,重操旧业。2012年4月23:00许,李某伙同张某、刘某窜至滨州市高新区某工地,盗窃该楼墙体内布好的电源线5700米,共计32438元。后三人将上述电源线出售,每人分得千余元。张某、刘某陆续被抓获归案,并被法院判决,李某一直潜逃。

  在逃期间,李某仍不知悔改。2013年4月13日,李某伙同他人再次窜至滨城区某工地,盗窃一楼至六楼共12户墙内BABV4电线共4800米,价值13344元。

  案发第二天,被害人报警后,警方通过比对现场遗留指纹,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后通过他人举报,在滨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宿舍院内一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原来,李某认为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没想到群众和民警是一家,将其举报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等待他的将是最低有期徒刑三年的实刑刑罚。

  记者 刘萍 报道 通讯员 王中秀 崔爱芹

 

初审编辑:陈宏发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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