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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滨城博兴等地为1080元

2013-04-08 09:31:00    作者:管林忠   来源: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 正常劳动 劳动者
[提要]近日,市政府公布了最新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3月1日起,滨城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220元;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沾化县提高至1080元。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不能等同于工资,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讯(记者 管林忠 通讯员 劳宏伟 报道)近日,市政府公布了最新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3月1日起,滨城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220元;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沾化县提高至1080元。

  单位发了福利,最低工资照发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不能等同于工资,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月1日起实行,每月涨百余元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滨政字〔2013〕33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滨州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滨城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月(此前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沾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月(此前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小时。

  加班工资等不算在最低工资内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养老、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应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劳动者试用、熟练、见习期间适用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围包括滨州市辖区内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包括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的工资支付。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不等于正常企业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应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如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需向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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