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行车途中不谦让 触犯法律被惩罚

2017-11-16 16:2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于淋凡 谭曙光

  大众网滨州11月16日讯记者 于淋凡 通讯员 谭曙光)近日,因行车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的事件频发,为切实维护治安稳定,打造和谐社会环境,博兴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查办工作,近日,连续查处行政案件2起,破获刑事案件1起,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1人,行政处罚2人,调解行车纠纷2起。

  2017年10月22日晚23时30分许,博兴县兴福镇某村刘某某(男,35岁)和刘某(男,40岁)在兴福镇汇泉路新会展中心大门口前面的公路上与兴福镇另一村的铲车司机韩某某因交通事故问题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和刘某将韩某某打伤。11月14日上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刘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03日晚22时许,博兴县庞家镇刘某某(男,44岁)驾驶鲁M*****雪佛兰轿车在驶出博兴县某居民小区出口时,嫌弃读卡器门杆不自动升起,刘某某下车先后两次故意折损铝合金门杆,造成门杆被损坏,无法正常使用。1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12日18时许,滨州市阳信县水落坡镇雷某某(男,39岁)与博兴县乔庄镇李某、赵某在博兴县乔庄镇政府以北路东侧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雷某某持不锈钢弹簧刀将李某左侧小臂部位划伤,将赵某左侧肋部划伤。经法医初步鉴定,赵某所受损伤为重伤。11月13日,博兴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7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滨城区小营办事处王某某(男,43岁)与滨州市市东办事处张某某(男,45岁)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崔某某前去劝架,也被王某某殴打,后崔某某、张某某一起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博兴县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民警首先对案情进行调查取证,并本着促进和谐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当事人表示自愿调解处理,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11月14日,在民警的见证下,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相关责任。

  2017年11月14日9时10分左右,博兴县公安局陈户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在纯粱路口有人打仗,具体不详。民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是河北某市王某某(男,45岁)驾驶一货车经陈户镇纯粱路口与博兴县陈户镇李某某(男,40岁)驾驶一轿车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将王某某的大货车截住,期间,因双方言语过激,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民警本着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讲解,说明纠纷及盲目冲动的利害关系,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要听民警的劝告,和睦相处,互相尊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彼此责任,一件矛盾纠纷圆满调解成功。

  警方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在从事驾驶活动中,驾驶人心情与情绪的好坏,与安全行车密切相关,情绪不好往往会失去理智。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不但要有稳定的情绪,而且要有较好的情感,更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感,也就是对待他人礼貌、谦让、关心交通“弱者”,同时还要具有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理智感就是善于寻找和发现各种路面情况及车辆行驶变化的规律以及可能产生的原因、后果,随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行车问题甚至交通事故的发生。再者,机动车驾驶人最忌讳发脾气、赌气、斗气,所以,要用意志忍一时之气,礼让他人,才能避免各种不必要的伤害。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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