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法院:拖延交货十项违约 惩罚性违约金获支持

2017-06-02 15:4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于淋凡 郭丽萍 孔博

  大众网滨州6月2日讯记者 于淋凡 通讯员 郭丽萍 孔博)一纸合同记载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载着双方的信任和寄托,更关系着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违约,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山东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某机电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就因定作合同发生纠纷,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将此案审结。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对设备进行组装,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5个月,每延期一周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同设备均要由被告工厂制作完成,不得外委加工,配套件要严格按照合同及供货明细执行,每产生一项不符合约定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由于原告提供图纸和供件延期,造成合同交货日期顺延,且双方对于设备配件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也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违约项为16项而被告辩称仅有2项违约,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曾多次修改图纸,其提供的最后定稿也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中将供货日期予以修改并得到原告的认可,但被告仍迟延一个月交货,故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此外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设备配件中有10项不合要求,均构成违约,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共计28万元。

  法官说法:

  与传统民事审判公平优先的理念不同,商事审判强调公平与效率并重,有时更侧重于效率优先,偏重于以司法手段维护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而非单笔交易。商事审判赋予了市场经营参与者较高的注意义务,采用严格责任界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制裁违约失信,保护诚信守约,倡导建立诚信交易的市场环境。本案中,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定作合同,拖延交货,均构成了违约,对此判决其承担高额违约金,也体现了商事审判保护契约自由、倡导诚信履约的价值导向。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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