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受伤谁负责? 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

2017-04-24 14:3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于淋凡 郭丽萍 杨金辉

  大众网滨州4月24日讯记者 于淋凡 通讯员 郭丽萍 杨金辉)小学一年级学生在课间玩耍时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分配?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郭某系陈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2016年1月7日下午课间时间,郭某在与同学追逐玩耍时,与从教学楼跑出的五年级学生尹某相撞,尹某将郭某压在身下,致使郭某左股骨转子间骨折。郭某先后被送往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滨州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核算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4878.78元。

  事故发生后,陈户某小学向法院提交了"晨检午检1530记录表",称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教育职责,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陈户某小学提交的记录表虽记录了学生的出勤情况及对学生所进行的安全教育内容,但该表格系学校单方制作,不能排除事后补写的可能性也无法查证学校是否真正实施了相关内容的教育,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关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推定陈户某小学存在相应的过错,对郭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尹某在跑出楼道口时没有充分注意观察,致使与在楼道出口跑过的郭某相撞,并将其撞伤。尹某系直接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是直接的赔偿主体,但尹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最后,郭某在课间与他人追逐玩耍,在楼道出口快速奔跑,没有对在楼道出口跑过与他人相撞的可能性充分注意,郭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减轻陈户某小学及尹某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实际,根据陈户某小学、尹某、郭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陈户小学、尹某、郭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60%、30%、10%。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在此,法官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是一类特殊群体,他(她)们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初审编辑:王君彩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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