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听证回归正常——李金星行政处罚案听证会评述

2016-12-22 11:2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郑良平

——李金星行政处罚案听证会评述

特约评论员 郑良平

  近期,济南市司法局对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立案调查,拟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李金星申请听证。先是李金星本人在网上公开了听证申请书,罗列了种种理由,急于自证清白,继而部分律师在网上联署签名支持李金星,甚至个别人组织冤案亲属为李金星奔走相告、大声疾呼,意图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施压,来“围观改变处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的正常听证,为何变的如此不正常?是什么让他们如此紧张,不遗余力、乐此不疲地制造舆论、疯狂炒作?“吃瓜群众”确实是闹不明白。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举行听证会,旨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找准法律适用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12月6日,李金星提出听证申请,济南市司法局依法受理并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前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会通知书,在公开场所张贴了公告,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和地点,公开接受旁听申请。听证会当天,济南市律师协会和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部分群众、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等30人参加了旁听。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员陈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违法的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事实、理由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交了相关证据;2名证人出席作证;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当事人作了最后陈述。从12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来看,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听证程序、听证方式、出席证人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未受到外在因素影响,个别律师搞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混淆是非、制造舆论,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行政机关正常履职,只不过是其一贯伎俩的延续和复制,注定不会得逞。

  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戒处理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济南市司法局接到有关机关投诉后,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处理,这是依法履职的正当行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以法为业,当以律为师,更应当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其执业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和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律师和司法人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法律是双方的共同语言,法庭是彼此的共同舞台,虽然有时观点可能不统一,甚至是对立冲突的,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未经法官允许擅自发言、打断法官发言、纠缠法庭、使用不文明语言攻击法官等都是严重违反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都有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功过不能相抵,律师执业活动中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正义,是律师的正常作用发挥和职责使命所在,但绝不是其违法违纪的借口,更不能成为其逃避监管处罚的挡箭牌。

  当前,我国律师工作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发展时期,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措施。实施全国依法治国战略为律师施展才华提供了广泛舞台,积极推进为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为律师发挥职能作用创造了良好环境,律师业改革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全体律师理应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形势和机遇,倍加珍惜当前良好的执业环境条件,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践踏,是对律师行业利益的损害,最终由全体律师来埋单。个别律师搞死磕闹庭、藐视法庭秩序,不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甚至与司法人员发生冲突对抗,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损害了法律威严和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说,处罚个别违法违规律师绝不是某些人声称的“对全体执业律师的威胁”,相反,恰恰是个别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损害了广大律师的利益,对这些人的依法处理是对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护。监管部门要把惩戒教育与保障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维权与惩戒并举,既要坚决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敢于亮剑,及时惩戒律师队伍的“害群之马”,净化律师执业环境,努力为全体律师依法执业营造良好氛围。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济南市司法局有没有“冤枉好人”,会做出怎样的处理决定,不久将见分晓。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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