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扶持、租金减免、减税降费!滨州发布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17条措施!

2020-03-07 22:09:22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市各工作专班,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

  个体工商户对我市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方便生活,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 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结合滨州实际,积极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 序复工复产、开门营业,提出如下意见。

  1.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遵从分区分级分类原则,在 全面落实“六个一律”的基础上,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关于有序恢复服务业经营的通告》〔第197号〕的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实行“一户一策”指导,采取“线上登记”形式,向 县(市、区)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或当地乡镇(街道)登记后即可 复工复产。当地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要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上门对接 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

  2.加强疫情防控用品保障。聚焦个体工商户所需,帮助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积极协助采购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各地要制定适度补贴政策。(各县市区政府、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

  3.积极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组织相关企业、中介机构采取包 车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各地可给 予一定补贴。指导复工人员申领滨州健康码或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 卡,凡符合县(市、区)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 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 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用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 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 2020年 2月 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个月。(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4.保障物资运输。各地要消除道路硬梗阻,打通物流通道,畅通运输链条,不得中断农村公路,不得擅自设置检查监测点,不得 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 输,确保个体工商户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5.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要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6.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2000 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每户补贴标准 10000 元。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7.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2、3、4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5、6月份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 3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共克时艰。(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市国资委、出 租相关房产的市直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8.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20年 1月 1日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自 2020年 3月 1 日至 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 1%。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企业,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按照有关规定申 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税务局落实)

  9.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 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 免政策。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 在疫情结束后 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0.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0〕 57号)和《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0〕67 号)文件中相关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价格的政策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 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按要求落实)

  11.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 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 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 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市国资委,各相关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2.强化登记许可支持。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 证照免费寄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 1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爱山东”APP服务,推动更多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便民利民。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各许可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按具体负责)

  13.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 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各 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督导落实)

  1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各行政执法部门按 职责分工落实)

  15.畅通诉求意见受理渠道。依托“12345”政务热线和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政策信息发布和问题诉求反映平台”,24小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诉求, 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充分发挥工商联、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协同作用,帮扶化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难题。(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及相关协会、商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16.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宣传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扶持发展政策,提振 信心、勇克困难、科学防控,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各县 市区党委政府、各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市委组织 部、市委宣传部、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7.全面压实工作责任。个体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复工 复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的属地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批发零售业、文化业等行业指导和扶持 政策落实责任。已出台的行业复工复产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 定外,原则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指导督导工作 力度,确保扶持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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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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