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新闻发布会

2016-12-21 17:01:0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作者:

  问题一:看到网上一些报道,城区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现在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是不是这样的情况?

  答:我们已经关注到了相关的报道。首先解释一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抵押,如果要转让、抵押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类型又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网上提到的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大多集中在老城区。对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考虑到群众贷款的迫切要求,我们急群众之急,实行了过渡期,对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大证也可)的住宅,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目前业务正常开展。对房屋进行转让的,暂未办理。因为:一是需要出台政策性文件。按照《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房改房交易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收缴多少直接关系的广大老百姓的直接利益,我们本着积极、稳妥、为民的态度,起草了《滨州市市辖区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住建、财政、地税等部门会签意见,正按照程序报市政府通过实施。二是需要补录土地房屋信息。房改房大多位于老城区,土地、房屋信息资料不全,为了权利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可以直接调出“房地一体”的不动产信息,减少权利人拿着原房产证找不到土地信息或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的发生,正在加班加点补录。补录工作需要时间较长,补录完成一批会公布一批,争取1个月内开始办理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移登记。对于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

  问题二:“土地落宗”是什么概念

  答:以前我们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散登记制度,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土地在国土部门登记,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信息不关联。现在不动产登记遵循“房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即:房屋登记,房屋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防止房屋登记到一个人名下,土地又登记到另一个人名下。房屋落宗,就是先看房屋信息和土地证信息是不是一致,房屋、土地和实地现状是不是一致,房屋的位置是不是坐落在相应的土地上。这些都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性工作,必要的时候,不动产登记机构还要进行权籍调查,目的是让房地信息准确,不动产单元号的编制唯一,更重要的是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前两天微信圈有提到,划拨土地的房屋是“小产权房”,请问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到底是不是“小产权房”。

  答: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小产权房”是指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成后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使用,没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小产权房”建设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划拨土地是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拨用的土地是合法的,划拨土地上建造住房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非常普遍,我们现在许多老的单位、小区都是这种情况。现在,住宅用地除出让方式也就是商品房用地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仍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这些土地上的房屋按照规定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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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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