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发布“01.24”货车碰撞轿车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2022-03-18 17:55: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九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黄新宇 许婉莹 见习记者 吕明晓 滨州报道

  近日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召开通报会,通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01.24”货车碰撞轿车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原文如下。

  2022年01月24日18时40分许,李某设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彭某义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支队事故科的安排,2022年01月25日成立了由事故、法制、路面勤务、宣传、车管所组成的“01.24”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案深度调查专案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事故深度调查专案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复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阅案卷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和进一步深度调查,该事故货车驾驶员李某设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李某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彭某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事故发生后北海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深入运输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对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行业监管部门,责令运输企业在收到通报单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时刻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将该事故进行通报,希望广大驾驶员吸取教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各运输企业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预防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初审编辑:郭九涛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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