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发布“02.28”单方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2021-03-26 10:57:0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九涛 黄新宇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02.28”事故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九涛 见习记者 黄新宇 滨州报道

  3月25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召开通报会,通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02.28”重大交通道路安全事故单方事故调查情况,原文如下。

  2021年02月28日08时54分许,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北海二路东延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操作不当,车厢升起未能恢复原状,与横过道路高压蒸汽管廊桁架发生碰撞,高压蒸汽管廊桁架倒落砸到驾驶室,造成驾驶员吴某死亡、车辆及高压蒸汽管廊桁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支队事故科的安排,2021年3月1 日成立了由事故、法制、路面勤务、宣传、车管所组成的“02.28”死亡一人交通事故案深度调查专案组,对该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故深度调查专案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复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阅案卷材料和开展深度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和进一步深度调查,该事故驾驶员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北海二路东延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因操作不当,事发时车厢升起未能恢复原状,与高压蒸汽管廊桁架发生碰撞,吴某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的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吴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事货车为临沂卡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该运输企业存在不能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及时检查,未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海经济开发区大队依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56】号)第28条(五),对该单位依法作出限时整改,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并通报北海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临沂卡友运输有限公司下达《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责令该企业在收到通报单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时刻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将该事故进行通报,希望广大驾驶员吸取教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各运输企业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预防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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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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